世界EPS电子交易平台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阴中创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心”)的世界EPS电子交易平台是秉着公正、公平、公开、和诚信原则为EPS原料交易商提供的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
  
   第二条 为规范中心的交易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GB/T18769-2003),制定本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心进行的电子交易活动,对另有特别规定的交易模式或交易品种,适用其特别规定。本规则是中心、全体会员的公约。中心不参与电子交易,中心按照本规则组织电子交易,保障各种电子交易合同全面有效履行。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交易中心实行会员制管理,符合申请条件的法人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 应的资料,由交易中心根据相关条件审核通过后,可成为交易中心的会员。
  
   第五条 会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二)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从事泡塑行业有关的生产、经营、消费且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三)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组织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和完善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行业背景及良好的资信和商誉;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六)中心要求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
  卖家会员
  (一) 参与中心的电子交易,包括挂牌销售,购买资源;
  (二) 使用中心提供的有关设施,享有中心提供的交易和信息等服务;
  (三) 参加中心举办的交易业务培训;
  (四) 对中心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或建议;
  (五) 中心规定可享有的其它权利。
  买家会员可享受卖家会员除挂牌销售以外的所有权利。
  浏览会员可享受平台上信息浏览的权利。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本规则及中心其它业务规则、规章制度和相关规定,接受中心的监督,配合中心的工作;
  (二) 保护好自己的用户名和交易密码,并对因交易密码使用不当所产生的后果负责;
  (三) 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四) 严格履行合同,并对其在中心成交的合同承担风险责任;
  (五) 主动了解中心发布的业务信息、公告和各项制度;
  (六) 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 爱护中心设施,维护中心声誉;
  (八) 按中心规定的标准配备有关网络设施;
  (九) 中心规定应履行的其它义务。

   第八条 交易商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请于事件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正式把情况报送中心:
  (一)企业注册资信息发生变更。
  1、企业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2、企业名称和营业场所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
  3、经营范围及其它事项发生变更
  (二)涉及重大诉讼案件或经济纠纷的。
  (三)会员操作员发生变更。
  (四)指定划转银行账户发生变动的。
  (五)中心规定应报告的其它事项。
  交易商因未及时将上述信息向中心报告而造成中心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申请会员资格的企业须按要求提交以下相关文件并按要求加盖相应签章。
  (一) 会员入市申请表
  (二) 会员入市账户使用申请表
  (三) 交易员授权委托书(含交易员身份证复印件)
  (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上证件需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条 申请企业经中心审核批准后,与中心签订《会员入市协议》。由中心开通其注册账号的相应会员资格。

   第三章  交易
  
   第十一条 中心的交易时间:调试期间,每周一至周五8:00-17:00(法定假日另行通知);调试期后,中心将根据交易商的需求和市场情况,适时调整交易时间,具体交易时间以最新的中心公告为准。
  第十二条 中心根据交易商的请求,分批公布、推出新的交易模式、交易品种,及相应的电子交易合同范本与合同标的物范围。
  第十三条 中心根据交易商的需求,指定若干商品作为电子交易合同标的物并在中心予以公布,超出该范围的,交易商须向中心提出追加申请,经中心批准后在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中注册登记并公布,方可参与交易。中心也可以根据交易商的需求,取消部分交易品种。

   第十四条 中心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吨。商品交易单位在电子交易合同或其它相关公告中公布,每笔交易买卖的数量须是交易单位的整数倍。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和交易单位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中心交易的程序: 
  (一)会员注册账号并提交相应资料文件。
  (二)卖家根据挂牌商品价值的x% (暂定5%)向中心账户支付交易保证金,开始挂牌。(可以通过电汇、支票、现金等方式进行账户充值);买家根据采购商品价值的y%(暂定10%)向中心账户支付交易订金,锁定预购买的挂牌商品。
  (三)电子交易系统按“时间优先”的原则对所有挂牌信息进行排序。

  第十六条 在登记过程中,您将选择会员注册名和密码。您必须自行负责对您的会员注册名和密码保密,且须对您在会员注册名和密码下发生的所有活动承担责任。您同意:(a) 如发现任何人未经授权使用您的会员注册名或密码,或发生违反保密规定的任何其他情况,您会立即通知交易中心; (b) 确保您在每个上网时段结束时,以正确步骤离开网站。交易中心不能也不会对因您未能遵守本款规定而发生的任何损失或损毁负责。

  第十七条 会员发布的挂牌及摘牌指令皆具有时效性。会员可以撤销或修改未成交的挂牌信息。

   第十八条 交易中心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是指会员在交易中心账户中存入合同履行的资金。当卖家发出挂牌和买家应约时,交易中心要按商品价值的一定比率向卖家收取保证金。交易中心可根据市场行情适当调整保证金额度,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当会员保证金低于交易中心规定的标准时,会员不能签订新的电子合同。

   第二十条 交易中心按会员的交易量收取交易手续费,手续费标准按中心公告或电子交易合同规定收取,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交易手续费进行调整。

   第四章  结算
  
   第二十一条 买家会员通过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电子交易合同时须交付订金。卖家会员通过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电子交易合同时,须向中心交付交易保证金,卖家对挂牌信息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如下:
  (一)在电子合同生成时,卖家支付挂牌资源总货款的x%(暂定5%)作为挂牌保证金,买家支付挂牌资源总货款的y%(暂定10%)作为摘牌订金。
  (二)订货后,买家应按照电子合同约定日期交付全部货款;买家提货后,卖家应根据电子合同约定日期交付对应发票。

  第二十二条 交易商可通过中心网站(http://www.worldeps.com)查询当日交易结算数据。因特殊情况造成中心不能按时提供交易结算数据时,中心将及时公布提供交易结算数据的时间。交易商如对结算数据有异议,须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以书面形式形式提出,否则视为确认中心的结算结果。若由于中心的工作失误导致交易结算单的记载事项与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交易商的确认并不改变交易事实和真实的权益。
  
   第二十三条 交易商在中心办理划拨资金相关手续,其划拨资金的方式有:
  (一)资金划入:交易商根据交易中心提供的中心账户,可以通过电汇、支票、现金等方式向交易中心账户充值,交易商将及时通知交易中心注意查收,交易中心也确定收款信息后,将该资金拨入交易商的资金账户上。交易商可以登录网站,查取自己的账户余额。
  (二)资金划出:交易中心根据交易商反馈的交易信息,将该账户上的资金划入对方的资金账户上,收到资金的交易商将相应的收款信息反馈到交易中心,以确保划款的正确性。
交易商对其按照上述程序划入或划出资金的合法有效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五章  货物交收

   第二十四条 在买家支付全额货款后,买卖双方按合同约定办理货物交收。

   第二十五条 买家须及时通过交易中心提交验货确认或货物异议。至验货截止日为止,如买家未通过交易中心提交验货确认或货物异议,则视为买家已验货确认。
  
   第二十六条 买家须及时通过交易中心提交验票确认或票据异议。至验票截止日时,如买家未通过交易中心提交验票确认或票据异议,则视为买家已验票确认。

   第二十七条 货物的运输、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买卖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八条 为防范和控制市场及交易商的资金风险,中心有权调整已签订(或)新订电子合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

   第二十九条 为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已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采取协议自动解除、或指定价格强制解除等非常措施,以确保电子交易的平稳运行和顺利发展。

   第三十条 因交易出现异常情况或风险加剧,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停止或暂停某一交易品种或某一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

   第三十一条 如果由于价格变动或保证金的提高,造成可用资金不足,交易商需要及时补足资金。如果因交易商没有及时补足资金而造成账户风险,中心有权对其订货执行强制转让。

   第七章  信息发布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中心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公布中心文件、公告、当日交易的价格行情及其它统计资料和行情信息。

   第三十三条 中心发布的信息包括:价格涨跌、最高价、最低价、结算价、成交量、订货量,以及生产厂商或品牌等需要公布的信息。

   第三十四条 中心根据不同内容按实时、每日、每周、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发布信息。中心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每类信息的发布周期进行调整。

   第三十五条 中心配备相应设施,建立交易同步报价和成交查询系统。交易信息发布正常,但因公共媒体原因或不可抗力影响交易商正常交易的,中心不负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中心根据本规则作出的各种决定、规则调整等,均通过中心网站对外公布。

   第三十七条 交易商应保证在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中或直接向中心提供、发布的信息的真实性。交易商故意提供虚假信息造成中心或第三人损失的,中心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 中心应建立严格的内控和信息保密机制,各业务、管理人员只得在被授权范围内进行业务操作,了解与本岗位相关的业务信息。部门、岗位间的信息传递只限于业务流程要求范围之内。除了正式的公告、通知、客户服务、行情发布、网站信息发布、业务咨询外,中心员工不得对外传播、透露任何有关交易商、交易、资金和订货的信息。

   第三十九条 中心、会员应严格保守业务中知悉的商业机密,不得泄露一切应该保密的信息。交易中心在经批准的情况下,可以向有关监管部门或其他相关单位提供相关信息,并执行相应的保密规定。

  第八章  纠纷调解与违约处理

   第四十条 会员因在中心交易而发生纠纷时,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申请由中心协调解决。中心认为有必要时,亦可主动协调解决。

   第四十一条 中心通过执行本规则保证电子交易信用,而中心并不为买卖双方提供履约担保。

   第四十二条 会员对其名下交易账户在中心成交的合同有履行合同和承担风险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心均判定其交收违约,违约方必须承担全部或部分违约责任:
  (一)买家在中心规定的时间,未将全额货款转(汇)到中心指定账户的。
  (二)卖家在买家成功摘牌后,交易完成前撤销挂牌的。
  (三)卖家所交付的商品不符合合同质量要求的。
  (四)买方或卖方有明显影响交易顺利进行的恶意操作行为的。
   (五) 中心认定的其它违约行为。

   第四十四条 违约的处理: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将违约方实际违约部分对应的保证金(或定金)作为违约赔偿金划付守约方,违约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第四十五条 卖家交收的商品应与其提供的原厂《产品质量保证书》所载相一致,不得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否则,卖家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须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情节严重的,中心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若买卖双方均违约,中心按其违约的性质分别处以相应的赔偿金缴付给中心。

   第四十七条 买卖双方交易商在交易及交收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中心可按照本规则及相关管理办法调解。如调解不成,由中心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四十八条 交易商违反本规则及中心有关规定,中心将根据其行为性质及后果,选择采取发出警告通知、公布对其有关行为的警告、限制交易活动、强制转让其持有的电子交易合同、拒绝向其提供服务、暂时中止或者注销其交易会员资格等制约措施, 必要时中心可同时选择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制裁措施;构成犯罪的,中心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涉及的由交易中心制定的附件、发布的相关文件以及本交易系统明示的交易流程和提示说明等均为本规则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规则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五十条 本规则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属江阴中创网络信息有限公司。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自2009年3月1日起试行。